法院查明,被告人张鸿兴在担任宁波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宁波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龙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市政一级资质(增项)申报、通途路-世纪大道一标段、ⅱ标段工程,宁波市药行街-柳汀街街景整治工程,鄞县高教园区体育馆工程,宁波城市中心商业广场ⅰ标段工程招投标中谋取利益,并于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先后非法收受龙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赖野君人民币14万元、美元1万元。
此外,还接受了浙江某建设公司人民币5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招投标中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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