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办法规定,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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