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6章32条,明确了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管部门,确定了对内宣传报道工作制度、对外宣传工作制度、所内宣传活动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
《规定》指出,全所报纸、刊物、网络、闭路电视、宣传栏(橱窗)、阅报栏(橱窗)、板报等媒体的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本所有关规章制度,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在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上,自觉接受所党委的领导和党委宣传部的指导。凡所党委和行政组织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部署和决定,或涉及全所的宣传报道,统一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向所外新闻媒体投送新闻稿件,以研究所名义在所外媒体发布形象广告、商业广告,向所外发放有关研究所形象的宣传品,应报经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各单位组织开展面向全所的黑板报竞赛、知识竞赛、宣讲、展览、征文等宣传活动,面向全所编印、发放非专业性宣传材料、手册、文集等印刷品,面向全所播放电视片、利用oa网开展宣传活动,在所内公共场所张挂、张贴、设置条幅、标语、宣传牌(页)等宣传品,更换公共场所宣传栏(橱窗)内容,应事先报宣传部备案。
《规定》强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所内印制、散发、张挂、张贴、设置反动、淫秽、邪教等非法出版物、非法宣传品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开展非法宣传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出相应处理;给研究所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规定》为加强宣传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全所宣传工作的良性健康发展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