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1 月 6 日向我公司发出 (2007)宁民商初字第31 号《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经查,1997 年 7 月至 10 月期间,我公司曾为债务人宁夏兴庆机器厂向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新市区支行的 4 笔借款共计 640 万元提供担保。2005 年 7 月 20 日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宁夏兴庆机器厂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1 日裁定破产还债,2007年4月24 日终结破产程序。 2007年10月23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承担于 1997 年 7 月 4 日至 1997 年 10 月 8 日期间对以上 4 笔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共计 14,602,152.67元的担保责任。
三、判决情况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前,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我公司败诉,本次诉讼可能影响公司 2008 年度利润 14,602,152.67 元,但鉴于我公司认为上述担保已超过保证期限,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难判定。
六、有关说明
1. 我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事项的《应诉通知书》及其所附原告的《民事起诉状》,由于该 《民事起诉状》中诉讼事实的发生时间为“1994 年 10 月 8 日至 1997 年8月21 日期间”,而我公司创立于1996 年4月,我公司就诉讼主体问题向原告及法院进行了核实,原告以笔误为由于2007年12 月24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起诉状》事实发生时间进行了更改,我公司据此予以公告。
2. 2001 年,我公司曾对公司设立之初的对外担保进行清理,对于超过担保期限的对外担保,公司董事会曾于2001年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发布过公告,表示“本公司将按时依法解除担保关系,并不再继续提供担保”。
七、备查文件
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民事起诉状》。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7)宁民商初字第31 号。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力求安全及时、准确无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对其观点赞同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本网转载信息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电话:4007-1100-10
扫码在手机上查看
手机站
微信小程序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