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共六章45条,主要从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和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三个方面对民用建筑节能领域的问题进行了立法规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根据节约能源法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总结近年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民用建筑耗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出发,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有针对性地细化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区分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明确部门职责,完善节能措施。
节能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反映出国务院对节能降耗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为了解决我国能源问题,必须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因而,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重新修订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扩展法律的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等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做出新的规定。节能条例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可以说是新能源法的配套法规。节能条例的制定使新能源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得以充分延伸,因而使新能源法的精神得以贯彻,使新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使新能源法的施行有了真正落到实处的可能。节约能源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节能条例的制定与施行促进了全民节能行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国民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引导能源合理消费,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型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使经济社会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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