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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拟制订“反盗版贸易协定”
2024-05-17 21:30    3456    中华厨具网

“反盗版贸易协定”的现实需求

目前,加拿大是世界第六大音乐制品消费市场。但近10年来,其音乐制品的销售额一直呈下降趋势。人们普遍认为,这与网络非法下载和加拿大政府未能及时修改版权法有直接关系。现在,加拿大每年的非法下载量约为合法购买量的几百倍。以gdp为单位计算,加拿大是世界上非法下载最严重的国家,盗版率为36%,高于美国和英国。过去几年中,一些国际知名的音乐制作公司的年效益增长率高达6%,而加拿大的制作公司则不到1%。如能与国际接轨,其效益将扩大6倍。

加拿大绝大多数专业人士和组织支持协定的制订,并表示他们所真正关心的是大规模的非法复制和谋取暴利的盗版行为。加拿大娱乐软件联盟主席表示,协定是必要的。每个消费者合法购买电子游戏产品的钱并不直接返回到电子游戏开发人和发行人手里,而是被投入到新产品开发、增加就业和业界发展中。协定的签署将增强加拿大软件产业的竞争力。

此外,加拿大政府也态度鲜明地支持制订该协定,其工业部部长认为“反盗版贸易协定”对创作者和消费者来说是双赢的结果。

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反盗版贸易协定”比现行世界贸易组织(wto)制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更具体、更强硬,也更具操作性。它规定,制订和最终签署国将成立一个新的独立于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外的国际反盗版联盟。其执行机构受成员国组成的委员会监督。它将赋予边境警卫队和公共保安对出入境人员所携带的mp3、笔记本电脑和手机进行检查的权利。而dvd和其他数码产品上储存的音像制品,无论合法与否,都必须接受检查。当政府官员发现任何不法行为时,可以对盗版者进行处罚,没收并销毁复制设备。同时,民众也将被赋予执法权,公共保安在没有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对嫌疑人进行初步检查。

协定还加强了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纠纷出现后,无须法院送达传票,网络运营商必须向版权所有人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资料,确保打击盗版行动快捷有效。这从根本上改变了由网络运营商在收到传票后出庭作证的现行司法程序。

据规定,今后在个人使用的电子产品上,如在mp3和笔记本电脑之间传送或在网络上使用p2p与朋友共享音乐和电影将被视为非法。非法下载者,视情节轻重,将被处于500加元到2万加元不等的罚款。但消费者对通过合法手段购买的dvd和cd进行备份,或下载到mp3播放器和其他电子产品上作个人使用时,音像制作公司将不会对这些复制进行数码锁定。同时,由个人使用的录像机录制的电视节目,在转录过程中不受限制。协定对教学和研究中的录像制品的非商业性使用,也做出了“不限制”的规定。另外,图书馆员可复制数码产品,并通过图书馆的借用渠道分发给读者,读者可再次复制。

兼顾各方切身利益,达到共赢

为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利益而制订“反盗版贸易协定”的初衷无可厚非。但如何兼顾各方切身利益,达到共赢则是一个体现其公平性的重大问题。

多数加拿大网民认为应该给版权人付费,但同时又希望能够继续免费下载。因为人们对免费下载已习以为常,而且付费也会给长时间使用网络下载电影和音乐的人造成不小的经济负担。所以,人们希望协定生效前,能在创作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资费标准。

另外,签署“反盗版贸易协定”后,消费者只能复制一次,而且只能在一个电子产品上使用。人们认为这将大大限制mp3、cd和dvd等数码产品的使用,最终也会损害到版权所有人和制作公司的利益。

协定要求网络运营商过滤被盗版的内容和提供嫌疑人身份的做法也将直接威胁到个人隐私。这对于标榜自由的西方人来说,无疑是不可接受的。人们由于畏惧在网络上被监视而减少使用网络,这将对网络运营商的业务发展十分不利。

事实上,“反盗版贸易协定”的制订过程其实就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过程。而其中之一则是大型音像制作公司,特别是美国制作公司、发行人和版权所有人与加拿大广大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博弈。

加拿大人普遍认为,制订如此重大的协定,应该在公众中进行广泛、公开和透明的意见咨询。因为它涉及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不听取他们的意见,既有悖常理,又不符合民主精神。

部分专业人士以及加拿大消费者委员会、加拿大保护网络权利组织和公共利益咨询中心都对加拿大政府屈服美国压力,使用美国贸易代表提供的协定为蓝本,制订“反盗版贸易协定”表示强烈批评。认为该协定只考虑到了美国某些院外集团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加拿大制作公司和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另外,人们也担心,如果仓促签署“反盗版贸易协定”,其后果不堪设想。因为,一旦日后出现贸易摩擦,加拿大将有可能面临高额处罚。这种先例,在加美软木贸易纠纷中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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