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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进入垄断行业应有时间表
2024-05-17 12:43    9900    中华厨具网

原本民营资本进入重要垄断行业领域没有任何制度性阻力。因为早在2005年2月17日国务院就下达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6条),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行业和领域,加快进行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可实际上,国家在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方面,还只是停留在“口号”上。究其根源,有观念、制度、体制以及部分利益等诸多因素。比如,在去年实施的四万亿元刺激计划中,国家的配套资金大都被国家号垄断企业所瓜分掉,民营企业只有干看的份。

又如,在2005年年底出台“非公经济36条”不久,国资委又出台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文件,明确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强调在电力、通信、石油等领域内国有经济绝对控股。很明显,面对这两个相互“打架”的红头文件,民营企业要想在垄断行业占有一席之地,简直是痴人说梦!

2007年,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高调面世,民营资本轻松进入垄断行业,又一次让社会看到了曙光。但这一次仍然让人失望。原因是,《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如果对号入座的话,像石油、电信、民航、铁路等行业肯定属于事关国家经济大局和安全的范畴,自然要像“大熊猫”那样细心呵护。这意味着,大多数垄断企业很可能超越于《反垄断法》之上,成为“刀枪不入”的特殊企业。

显然,要想让民营资本真正“插足”垄断行业,彻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的生存窘境,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出台打破垄断行业的可操作性细则。具体讲:一方面尽快出台“非公36条”的实施细则,全面落实“非公36条”意见精神。出台具有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并修订一些与意见精神明显相左的法律法规,着力创建公平竞争的法治氛围和市场游戏规则。与此同时,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明确反垄断的核心要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尤其要明确把打破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的重点,并制定详细的措施。

更为重要的是,既然国家已下定了决心,那么,不妨给民营企业“插足”垄断行业规定一个时限,具体点讲,明确一个时间表,一年、两年还是五年。倘若规定了时间表,我们就要像上海世博会倒计时牌那样,用特殊的倒计“时针”,来倒逼国家公共政策的尽早落实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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