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中明确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制度,以及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统计台账;明确了节能减排考核指标和目标的确定原则、考核目标动态监控及考核结果核定程序;细化了节能减排考核处罚措施,规范了奖惩标准。
《暂行办法》同时表示,将依据中央企业实际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所处行业,将中央企业分为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并实行动态管理,以便更好地实行节能减排分类管理。
节能减排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国家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约束性指标,而央企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据介绍,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千家企业中,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197家,“十一五”期间承诺节能2000多万吨标煤,占千家企业节能总量的近四分之一。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减排目标是否能如期实现。
此外,《暂行办法》指出,对央企节能减排工作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出资人联系制度,央企应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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