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宿城分局接群众举报称,黄山市某轴承厂生产的轴承上使用“zwz”商标,是假冒辽宁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侵权产品现在宿城某有限公司仓库内,请求工商部门立即查处。1月27日上午,宿城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有限公司仓库内确有一批标有“zwz”商标的轴承,执法人员随机封样待检。2月2日,经辽宁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批产品为假冒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宿城工商分局立即立案调查。
经查明,2009年三四月份,当事人与黄山市某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并分两次从该公司以13余万元的价格购进假冒辽宁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轴承2158套。2月3日,宿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将两批假冒轴承予以扣押。经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次鉴定,该批轴承全部为假冒产品。3月5日,宿城分局将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鉴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4月28日,宿城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5月6日,宿城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没收假冒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zwz”牌注册商标的轴承2158套(价值约13.2万余元)、罚款人民币1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20日,当事人如数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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