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经于2010年6月1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分红派息方案
2009年度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2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4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0.36元,其他b股股东暂不扣税。
b股股息折成港币派发,汇率以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0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中间价(1港币=0.8769元人民币),折合港币派发。
二、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最后交易日:2010年8月9日(t日)
除息日:2010年8月10日(t+1日)
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12日(t+3日)
三、派息对象
截止2010年8月12日(t+3日)(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8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办法:
1、b股流通股及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于2010年8月12日(t+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2、国有法人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若b股股东在8月12日(t+3日)办理“瓦轴b”转托管的b股股东,其股息仍在原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股份变动情况
无
六、非居民企业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最晚于2010年8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投资证券部。
如果b股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截止申报日期为2010年8月31日。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七、联系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柯馨尹雪王珊
联系电话:0411-85509888-3375,传真:0411-85500794
联系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一号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3日
附件1:
股东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股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帐户号码
付息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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