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市环保局于2016年4月14日对位于大兴区魏永路(天堂河段)70号的北京比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北京比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地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于2016年4月22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京环保责改字〔2016〕z1号),责令北京比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90日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6年10月17日对北京比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北京比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重新报批。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北京比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环保局于2016年12月14日告知北京比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北京比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的权利。北京比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环保监察听告字〔2016〕13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12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环保局决定如下:对北京比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处十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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