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胜达捷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权“koyo”等商标专用权轴承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显示,在2019年6月1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快件货物无牌钢制轴承730个(报关单号531420199409466567,分运单号365820885622)。经查,发现实际货物为标有“skf”标识轴承60个、“koyo”标识轴承600个(以下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200元。权利人skf公司、株式会社捷太格特认为上述货物属于分别侵犯其各自拥有的“skf及图形”、“koyo”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skf及图形”、“koyo”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
深圳市胜达捷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skf及图形”商标专用权轴承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显示,2019年7月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快件货物无牌钢轴承120个(报关单号531420199410836681,分运单801417907585)。经查,发现实际货物为标有“skf及图形”标识轴承115个(以下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58元。权利人skf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拥有的“skf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skf及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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