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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青田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4-05-16 17:20    5948    中华厨具网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2/8/18/art_1229428208_2418936.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13号文件,我县2022年新能源汽车省级奖补资金6万元,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为此,青田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拟定了《关于印发青田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针对新能源汽车购置、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包括新能源汽车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认证检测、商业模式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建设培育等)进行合理分配,助力构建集创新链、产业链、服务链于一体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有力助推丽水高质量绿色发展。

现就《青田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背景

浙江省作为全国首个生态省、制造业大省和“重要窗口”,除承接和支持国家政策外,自2016年开始谋划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成立了工作机构、出台了系列政策助推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青田县对绿水青山执着坚守,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在98%以上,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连续14年保持100%,已连续4年获得治水“大禹鼎”,先后被评中国天然氧吧、省级生态县、省级森林城市和省级园林城市。在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中取得显著成效,良好的生态环境转变为巨大的经济效益发展,正也反映低碳经济是国家大力倡导的经济发展模式。近年来,我县顺应全球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县域新能源汽车产业基础优势,积极构建集创新链、产业链、服务链于一体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有力助推青田高质量绿色发展。

(二)主要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1〕158号);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13号);

4.《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财企〔2017〕254号);

二、编制过程

2022年2月15日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针对青田县本级本次下达金额总计6万元,要求按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新业态培育等因素进行分配。县发改局根据通知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谋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

三、主要内容

该文件总共分六条,其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分配方案

根据每年浙江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确定我县每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额度,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占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20%。

(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占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40%。

(三)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占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30%。

(四)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包括新能源汽车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认证检测、商业模式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建设培育等):占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10%。

二、补助标准

以上年度的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为时间节点进行本年度的资金补助。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补贴

1.补贴产品

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8月1日-2022年7月31日在本县新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补贴标准

(1)新能源公交车暂按每辆1.5万元(且不超过中央财政审核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贴,分时租赁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仅限燃料电池汽车)暂按每辆0.2万元(且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贴。若符合条件项目补贴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

(2)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按其规定执行。

(二)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以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本县内公共和专用的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暂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给予补贴。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运营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助,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保障型充电营运补贴提高到0.25元/千瓦时。若符合条件的补助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

(三)新能源汽车项目(整车、关键零部件等项目)

以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在本县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研发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进行补助;产业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15%进行补助。若符合条件项目补助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新能源汽车项目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新能源汽车项目组织专家组评审(书面结合现场)认定。

(四)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

以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在本县从事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认证检测、商业模式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建设培育等新业态的市场主体,按项目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参照新能源汽车项目研发类),若符合条件项目补助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项目组织专家组评审(书面结合现场)认定。

正式文件: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2/8/18/art_1229428208_2418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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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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