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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业务改革:项目结构您清楚了吗?
2024-05-15 22:49    5497    中华厨具网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什么是项目业主?售电公司准入退出条件限制的是项目业主吗?这个问题涉及到增量配网的项目结构问题,在各地发布增量配网优选方案中竟然是不同的。今天阳光下的电改专栏,阳光所ere研究中心葛志坚律师为大家分析增量配网的项目交易结构。

一、优选对象是项目股东,还是增量配网的运营实体(项目公司)?

出于税收、合资要求、业主退出便利性等考虑,由投资人在当地设立项目公司的结构为大多数项目所采用。投资人中选以后,可在当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运营实体—通常称为“项目公司”。可见,具有什么样的运营实体,是由什么样的投资人决定的;优选的应该是投资人,而不是运营增量配网的实体。简单的说,投资人是“魂”,运营主体是“壳”。

但由于《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优选的是“项目业主”,很多地方把优选对象弄成了运营实体(项目公司)。海南省设定的项目结构下图所示。按照该项目结构,投资人得先在海南设立项目公司,然后参加优选。

(以美安科技新城项目为例)

安徽宁国河沥园区增量配电业务招标优选的就是拟成立公司(项目公司)51%的股权,出资3060万元---该项目招标优选的就是项目股东。

项目总投资约8000万元,拟成立的公司总投资约8000万元,拟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0万元[其已公开招标确定的中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资8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4%;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项目合作方(中标人)出资30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

二、售电公司准入退出要求限制的是项目股东,还是运营主体?

可以明确的是,《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要求的资产总额、注册资本、人员、场所等准入要求,均针对的是运营主体-售电公司;该办法本身对售电公司的股东并没有限制性准入要求。项目股东可以设置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但不应该套用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否则,可能涉嫌违反《招投标法》第18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江西崇仁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项目明确招的是投资人:

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由招标人和中标的项目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供电范围。项目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申办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根据园区未来用电需求和配电网建设规划,出资、建设和运营配电网,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并开展市场交易。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把优选条件搬到了招标对象身上,混淆了股东与项目公司的区别:

申请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项目业主,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资产总额不低于2 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

3.专事配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

三、项目核准:以股东名义还是以项目公司名义申请项目核准?

我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即项目核准申报的法人主体应贯穿始终,其他政府支持性文件(如环保、用地等)都将按照申报的法人主体审批。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发生变化属于应报核准机关变更申请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为避免变更项目法人,投资人一般应以项目公司名义申请核准;如先行以股东申请项目核准的,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四、项目结构设计:投资人设置项目公司运营增量配网项目

用图可表示为:

上述结构可概括为:

◆ 优选投资人(项目股东);

◆ 运营主体满足准入限制要求;

◆ 中标投资人在当地设置满足条件的项目公司(运营主体)。

律师建议:投资人应在了解清楚项目结构的前提下参与增量配网改革,进而根据项目结构决定申请项目核准主体,分配资源(如现金、人员),安排交易路径。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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