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效益低的现状让种粮成为很多粮食主产区的财政包袱。日前出台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将“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纳入其中,然而记者在采访时发现,明确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固然令人兴奋,但具体实施办法的出台和推动则更令人期待。
黑龙江省粮食局调控处副处长潘升对粮油市场报记者表示,作为粮食主产区,他们对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绝对是欢迎和拥护的,从长远来看,能提升地方政府、农户种粮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但更重要的是相关配套办法、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的出台,并在国家层面通过某一部门的推动贯彻下来。”他说。
“条文没有明确规定资金从哪儿出,回避了财政问题,也没有明确粮食主销区对粮食主产区的补偿方式。我认为,应该对国家、粮食主销区、粮食主产区的责权分配做出更明确的规定。”黑龙江省粮食局原副局长、粮食经济专家肖培尧说。
吉林省省委财经办主任、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副会长郭庆海称,建立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首先要明确粮食主产区的利益流失问题,搞明白从哪里流失,才能做到谁流失补谁。他认为,需从两个层面入手:一是资金利益补偿,带动产区政府种粮积极性;二是生态补偿,比如土壤和水资源,防止粮食主产区出现生态危机。
对于具体的补偿办法,潘升称,可以在不减少种粮大县直接补贴的基础上,按照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产量、粮食商品量、粮食增产量来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应逐级提高。同时也应将海外种粮补贴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根据粮食回运量予以直补。
郭庆海认为,可以按照粮食主产区粮食商品率和调出量两个标准进行补偿。(安莲)
来源:本网论坛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