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7日起在北京举行。温家宝指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开展相关工作,明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12月28日新华社)。
平衡利益保护权利要法律先行
就在温家宝总理发表讲话的同时,新闻媒体披露住房和建设保障部已经批准部分地方政府2012年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保障性住房试点方案。这是否意味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地方政府以增加保障性住房为理由,直接或者变相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呢?
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二元土地制度。农村集体土地被严格限制用途,如果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开发性的用地,必须办理土地征收和补偿手续。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但现在看来,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所有权可能会因为大规模的土地征收而化为乌有。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提出,既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那么,不如干脆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私有化,让农民真正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实行集体土地私有化将会面临非常多的法律问题,只有通过强化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立一种类似于中国古代的永佃权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基本的财产权利。国务院总理的讲话实际上是在充分肯定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巩固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众所周知,土地所有权从根本上来说是土地的支配权。由于我国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制度,农民土地支配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因此,只有充分保护农民的收益分配权,才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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