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广军)省司法局出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记者昨日获悉,根据此意见,城区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严格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源、统一登记结案、统一收费的“四统一”制度。
意见规定: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由3名以上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合伙设立,城区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农村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
意见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严格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源、统一登记结案、统一收费的“四统一”制度,杜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行为;同时,法律服务所收取的各类代理费必须在代理合同中明确标明,严禁在合同外再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了解到,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规定在司法部未出台新的执业范围规定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注册所在县辖区内执业,设区的市(州)城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本城区范围内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代理的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本执业范围内居民,不得跨区域办案,原则上不得在所外设立分所或办案点。
意见说,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规违纪造成的各类投诉案件,不予主动处理、也不积极配合处理的,司法行政部门应暂缓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直至投诉问题处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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