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因拖欠民工工资12万元后逃匿,包工头胡某被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四川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案件回顾:责令支付次日他携妻逃匿
2010年12月,胡某分包了位于双流县黄水镇“三盛翡丽山”一期景观的部分园林工程。随后,胡某聘请李某等20余名民工入场施工。但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某却以工程亏损等理由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共计12万余元。
今年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某拒不支付,并于当晚订购机票,于次日早携妻逃匿。7月12日,被告人胡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法官说法:不支付劳动报酬也会“入刑”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刑法修正案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旨在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该案中,胡某并非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无力支付民工报酬,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性。故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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