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民主素质和土壤还很贫瘠的地方,在一些利益纠葛与博弈比较剧烈的地方,基层自治制度容易在实践中走样。
早在今年2月,乌坎村委会换届选举即存在不公,以致成为此次事件中村民质疑和不满的主要问题之一。调查认定此次选举整体无效,算是给村民以迟到的公正。
令人深思的是,此次选举存在的问题十分明显,在长达数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人去纠正。通过原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会计、企业代表等50多人参加的会议就选举了新班子,而不是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的方式推选产生。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其实质就是少数人想当全体人的家,基层选举怎么可以让法律靠边站?
在基层民主实践中,村委会选举是一个重要的民主形式,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体现。但显然,这种自治不是放任自流,不等于上级有关部门就不去监督、不闻不问乐得逍遥。基层群众的自治,其真谛乃是由基层群众自己当自己的家,其他人和组织机构不可以乱伸手、瞎指挥。它的另一面则是,上级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为其护航,保证其自治的公正性、合法性。简言之即是在位不越位。
基层情况非常复杂,基层群众状貌极为不同。在一些民主素质和土壤还很贫瘠的地方,在一些利益纠葛与博弈比较剧烈的地方,基层自治制度容易在实践中走样。尤其是基层选举,总有一些人想通过不正当手段博取上位,目的就是通过权力的获取而操纵群众的利益。在这种情势下,却有不少村民并不懂得选举的程序,即使感觉不对却又说不出所以然。这就是中国基层自治的现实。
显然,面对这样的实际,放手和放任是不对的,插手和管制同样不对。在基层选举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事,首先确保自己不违法。在这个前提下,在法律的轨道上,对基层选举予以认真指导和全程监督。这种指导的实质就是把民主的能力交给群众,使群众明白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民主权利、怎样去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监督则是防止有不正当利益诉求者肆意侵犯群众的民主权利,给基层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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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李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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