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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五千吨含铬污泥倾入饮用水源案开审
2024-05-01 18:47    8792 来源:中国青年报

11月30日下午,平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诉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谊公司”)等5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这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诉称,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简称“蒙努集团等四被告”)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铬污泥,委托给被告绿谊公司进行处理。

含铬制革污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编号为hw21含铬的具有毒性(t)的危险废物,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此类危险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蒙努集团等四被告不仅未依法申报,并且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固体废物不具有毒性的情况下,提供给了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绿谊公司进行处理。

绿谊公司接受委托之后,仅将含铬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桥西南侧的池塘内,总量达5000余吨。而该区域属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2010年11月,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1年4月8日对被告绿谊公司作出平环罚字[20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绿谊公司的倾倒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被告绿谊公司限期清除上述污泥,并对被告绿谊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经专业机构检测显示,原倾倒污泥的场地土壤中含铬量已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平湖市相关政府部门为防止污染的扩大和处置过程中次生污染的产生,付出了巨额经费和人力、物力,其中由五被告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4.1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以上五被告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上述五企业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天的法庭上,被告绿谊公司、蒙努集团代理人出庭应诉,另外3名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则成为法庭争议的一个焦点。

被告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原告诉讼主体地位,故原告的主体并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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