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1万元,这是郴州商贩李清在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一案中被一审裁定的罚金数额。和这一天文数字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李清在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中,获利仅1万元左右。事件曝光后,引发舆论普遍质疑和几乎一边倒的同情。日前,内蒙古高院已撤销一审判决,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回重审。(12月28日《潇湘晨报》)
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让制假、售假者“倾家荡产”,让广大消费者在“吃、穿、住、行”等方面没有后顾之忧,是法律的题中要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李清有意而为,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受到法律的严惩,那是咎由自取,哪怕他贴上“农民”的标签,也不值得人们同情。
但网络上,人们对李清却是“几乎一边倒的同情”。这种“同情”,缘于保障社会公平与公正底线的法律没有“一碗水端平”,缘于侦查机关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讯问笔录上涉嫌造假,缘于“发威”的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沦为企业的保安,“选择性”地开具了那张令人啼笑皆非、纠结不安的“天价罚单”。
相关报道显示,此案中假冒名牌羊毛衫从商标的制作、购买到销售和缝制,已形成了一个非常完整的链条,都是在浙江镜内完成的,李清不过是销售终端环节上的一枚小棋子罢了,宜适用“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而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可以处以罚金,但不是一笔他们家“几辈子也还不起”的“天价罚金”。
常识告诉我们,法律要成为遏止假冒伪劣的利器,就必须“连根拔”、“一锅端”,而不应像鄂尔多斯中院这样“看人下菜”,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普通百姓违法主体进行“选择性执法”。法律规定,罚金是要上缴国库的,如果“天价罚金”得不到执行,严厉的判决书岂不成为一张废纸?其教育和震慑作用又何从谈起?
让人欣然的是,内蒙古高级法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我们期待,那些被警方扣押后“下落不明”的关键证据能派上用场,当事人检举上线的立功表现得到法院认可,法律的利剑公平地刺向所有制假售假获利者身上,而不是对李清“情有独钟”,让民众对法律的公信力徒生失望与纠结。(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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