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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发布输入食品边境查验中文标示注意事项
2024-05-01 17:20    6037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输入食品边境查验后,发现部分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示不合格。为统一判定标准,方便业界遵守,该局于10月5日制订"输入食品边境查验中文标示注意事项"并核定实施,主要内容有:

一、成分/内容物的标示:

1. 产品的内容物或成分应依本质于标示中详细列出。例如:盐、糖、氨基酸、醋、辣椒、葱、蒜、乳酪、天然色素(婀娜多)等,不得仅标示"调味料"、"发酵调味料"、"香辛料"、 "蛋白加水分解物"、"乳制品"或"天然色素"等功用名称,必须依其本质,标示盐、糖、氨基酸、醋、辣椒、葱、蒜、乳酪、天然色素(婀娜多)等。但标示"调味料"、"发酵调味料"、"香辛料"的产品,其原外包装标示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15日。

2. 非传统供膳的食品原料,应于"进口食品基本资料申报表"中注明原料的学名及使用部位,或由国外厂商提供说明文件,以供查验是否为可供食品的原料。

二、添加物的标示:

1. "ph调整剂"、"酸味料"、"酸味剂"、"增黏多糖剂"、"甘味剂"、"碱性缓冲剂"、"风味增强剂"、"增香剂"、"酸化防止剂"、"安定剂"、"稳定剂"、"着色剂"等,都不属于"食品添加物使用规范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所定义的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称,故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例如:添加柠檬酸钠,则应标示"柠檬酸钠"或"调味剂".添加山梨醇,则应标示"山梨醇"或"甜味剂".

2. 如果使用"施行细则"第11条第1项第4款所定义的添加物,可以以用途名称标示的,其中文标示可以直接标示用途名称(如调味剂、乳化剂、膨胀剂、酵素、豆腐凝固剂、光泽剂),但是仍应在"进口食品基本资料申报表"中注明实际使用的添加物品名,以供查验是否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

四、营养标示的热量值:

1. 热量计算以"蛋白质4大卡/公克,脂肪9大卡/公克,碳水化合物4大卡/公克"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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