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安全协调处处长冯源在22日的一场发布会上表示,北京市修订了于2007年实施的《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为提高社会公众的举报积极性,新奖励办法基本上把原有每一等级的奖励金额都翻了一倍,如一般性奖励最高金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其中,新办法还特别规定: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新奖励办法对于举报主体不再做条件限制,只要是发现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享有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举报,并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办法中还对新闻媒体及记者做出特别规定:“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新闻媒体工作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冯源称,结合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相对多发的情形,新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基本涵盖了食品安全领域非法生产、制售、加工食品等12种违法行为,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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