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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云南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须配“**安全官”
2024-04-30 18:01    9005 

29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8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要求全省食品生产企业任命一名食品安全质量总监,作为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即“**安全官”。

近年来,云南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但食品产业发展相对落后。从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主体普查情况来看,食品生产加工主体总量较大,但获证企业少(4855家),食品加工小作坊多(19921家),60%以上的获证企业、90%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没有大专以上的从业人员。绝大部份食品生产企业没有配备专职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

为此,《办法》提出,在被授权人自愿的前提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并在《授权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相关表格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被授权人即为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高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对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否决权,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官”。

《办法》规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在岗员工;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且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无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不良个人记录;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等。

食品质量安全总监上任后,需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的质量安全制度、监管措施及发展规划,并对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等事项负责,未依**确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杨柱表示,虽然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高管理者,但企业法定代表人才是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全面承担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不因食品质量安全授权行为而变化或者免除。

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制度,任命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建立了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沟通、衔接的纽带,也建立起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机制,增强内部素质,推动食品产业优化升级。

杨柱称,该《办法》对云南全省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预计在今年内实现全面实施,对拒不执行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方面,不予受理取证、变更、换证等申请;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企业拒不执行该《办法》且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4条对企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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