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看资讯首页 频道列表
温州出台相关政策严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2024-04-30 17:46    611 

明知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仍为其提供包装材料、广告宣传的,将被认定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这是昨日记者从温州中院了解到的信息。为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鉴定难问题,日前,温州中院联合公安、检察及食品安全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主观要件的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金额的计算等问题予以细化明确。据悉,这是浙江省**专门针对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的会议纪要。

记者了解到,《纪要》明确规定,除明知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仍为其提供包装材料、广告宣传的将被认定为共犯外,提供资金、贷款、账号、**、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也都将被认定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纪要》的出台,提醒市民在提供贷款、原料、包装材料、运输物品等时候要留个心眼,一旦发现对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切记不可提供以上便利,否则将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同时,《纪要》还明确规定,即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实行犯本人并未归案,也不影响对共同犯的定罪。

《纪要》还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人主观要件的认定予以明确。只要符合下面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明知”——违反规定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变造、非法获取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问题食品来源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转移、隐匿、销毁涉案食品、账务账册、进销货记录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此外,针对犯罪金额的计算问题,《纪要》明确规定,一旦查获涉案食品,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之前已销售的涉案食品与办案单位查获的涉案食品属于同批次、同类型的,之前已销售的涉案食品将与查获的涉案食品一并累计为犯罪的总金额。

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处理。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页面所展现的企业/商品/服务内容、商标、费用、流程、详情等信息内容均由免费注册用户自行发布或由企业经营者自行提供,可能存在所发布的信息并未获得企业所有人授权、或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本网站仅为免费注册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因此,本网站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网站郑重声明:对网站展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温馨提醒:中华厨具网提醒您部分企业可能不开放加盟/投资开店,请您在加盟/投资前直接与该企业核实、确认,并以企业最终确认的为准。对于您从本网站或本网站的任何有关服务所获得的资讯、内容或广告,以及您接受或信赖任何信息所产生之风险,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自行审核风险并谨防受骗。

中华厨具网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厨具网存在海量企业及店铺入驻,本网站虽严格审核把关,但无法完全排除差错或疏漏。如您发现页面有任何违法/侵权、错误信息或任何其他问题,请立即向中华厨具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们将根据提供举报证据的材料及时处理或移除侵权或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