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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责险:充分发挥“第三只眼”作用
2024-06-22 08:54    3717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食责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

2012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这是食责险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出现。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制订出台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部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充分表明国家对推行食责险高度重视。2015年1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此举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此后,2015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责险正式写入我国法律之中。

食责险是丰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手段。通过运用保险工具,开展区域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有利于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同时,保险公司的网点人员深入开展风险巡查时,相当于在某种程度上充实了基层监管力量,成为监管部门的“第三只眼”,可以发挥协同共治作用,有利于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水平。

要在更大范围内推行食责险,首先要提高食品企业的参保意愿,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政府监管部门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投保参保获益共赢的舆论氛围。其次,各地还需从财政上给予适当倾斜。从目前食责险在各地推行的情况来看,有财政补贴的地方比没有财政补贴的地方推广得更快、食品企业参保意愿更强。

总之,食责险作为实现社会共治的一个重要途径,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合作,加强数据、信息共享,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积累经验。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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