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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钢铁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集锦
2024-05-15 15:38    1192 来源:机电之家

11月份,钢铁行业并不太平,随着11月15日采暖季供暖到来,钢铁行业又迎来一揽子相关政策法规出台。

工信部:钢铁业这十余项关键共性技术优先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公布《关于印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2017年)>;的通知》,共提出优先发展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174项,其中,原材料工业53项、装备制造业33项、电子信息与通信业36项、消费品工业27项、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25项。其中,涉及钢铁行业及相关产业的技术有十余项。

财政部发文:延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1月6日消息,财政部发布通知称,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衰竭期矿产品经认定后减征30%资源税?

11月20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为支持深水油气勘探开发,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考虑到衰竭期矿山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

此外,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同时,该《征求意见稿》同时列出了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关于发布山东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11月9日,为更好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发展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山东省环保厅下发《关于发布山东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环评审批流程,提升监管能力,进一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助推企业发展。

《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下放数量约为现有基数的45%。与原名录相比,轻工类、高新技术类、城建类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原材料类项目下放比例最大,除冶炼类项目仍由山东省环保厅审批外,矿山开发、石化、化工、稀土、黄金、水泥等项目审批权限均已下放;能源类、交通运输类、社会事业类项目约各下放50%,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火电站项目(除燃煤外)、煤矿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民航工程、旅游类项目等均不再需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原水利、机械制造、辐射类项目审批权限未下放,但是项目性质略有调整。

到2020年布局建设50个废有色金属资源循环利用基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布局建设50个左右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基地服务区域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30%以上,探索形成一批与城市绿色发展相适应的废弃物处理模式,切实为城市绿色循环发展提供保障。

《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

工信部日前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提升环保装备制造业水平,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有效供给。

《意见》指出,到2020年,行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新突破,创新驱动的行业发展体系基本建成。先进环保技术装备的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主要技术装备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在每个重点领域支持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规范企业,培育十家百亿规模龙头企业,打造千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若干个带动效应强、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环保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10000亿元。

环保税明年1月1日起开征 居民个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保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该税法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据介绍,应税污染物主要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环保部要求各地自查大气十条实施情况

环境保护部日前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全面梳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各项大气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与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并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反馈环境保护部。

央企重组后聘会计行 国资委立五条“军规”

国资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央企业重组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受短期暂停承接新业务处理有关问题解答》,就中央企业重组后会计师事务所家数、连续审计年限计算等问题作出解答。

来源:机电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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