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质检总局发布《质检总局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关于公布进口铜精矿中有毒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为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决定对进口铜精矿(hs编码为2603000010和2603000090)中有毒有害元素限量予以明确。
《公告》明确,铜精矿产品是指含铜矿石经浮选或其他方法选矿得到的含铜量不小于13%的供冶炼铜用的精矿产品。
《公告》强调,进口铜精矿中有限量要求的有毒有害元素包括铅、砷、氟、镉、gong。具体要求是:铅(pb)不得大于6.00%,砷(as)不得大于0.50%,氟(f)不得大于0.10%,镉(cd)不得大于0.05%,gong(hg)不得大于0.01%。
《公告》要求,铜精矿中铅、砷、氟、镉、gong元素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 3884.5、gb/t3884.6、gb/t3884.7、gb/t3884.9、gb/t3884.11的规定进行。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