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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报33家钢企安全隐患情况:共504项
2024-05-13 14:31    8896 来源:网络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要求,11月13日-17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有关负责人及专家一行7人,对我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交叉核验。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省际交叉核验工作组分别抽查了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市和广德县14家钢铁企业,共发现108条问题和隐患。

分地区看,铜陵市2家企业、20条问题和隐患;池州市1家企业、9条问题和隐患;芜湖市2家企业、16条问题和隐患;马鞍山市7家企业、50条问题和隐患;广德县1家企业、7条问题和隐患;六安市1家企业、6条问题和隐患。分企业类型看,省属企业4家、36条问题和隐患;民营企业8家、61条问题和隐患;中央在皖企业1家、7条问题和隐患;外资企业1家、4条问题和隐患。分问题隐患类别看,安全管理方面问题和隐患48条,占44.4%;煤气方面问题和隐患25条,占23.1%;高温熔融金属方面问题和隐患15条,占13.9%。

根据省际交叉核验工作组的反馈意见,我厅已第一时间反馈给属地安全监管局,要求督促辖区企业立即整改,目前已有88.9%的问题和隐患完成整改。

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从此次省际交叉核验反馈情况看,充分暴露出我省专项行动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钢铁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实际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制定并落实检维修工作方案,高危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乱。特别是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未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二)钢铁企业安全基础较差,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欠缺,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在日常管理中对自身的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不全面。

(三)部分监管人员对专项行动相关要求认识不够、领会不深,日常检查中执法手段单一、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当前临近岁末年初,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活跃,检维修作业、交叉作业增多,随之带来的安全风险增大。各地要深刻汲取今年1月中旬至2月初国内外钢铁企业发生的4起共亡23人、伤13人的事故教训(分别是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1.13”检维修作业高坠事故,韩国浦项制铁公司“1.25”检维修作业氮气泄漏较大事故,贵州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和广东韶钢松山有限公司“2.5”较大煤气中毒事故),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岁末年初我省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形势稳定。

(一)紧盯问题隐患,加大监管力度。

各有关地区要继续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专项行动要求,督促钢铁企业对已查出但尚未整改到位的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按期完成整改。对整改难度较大的落实专人盯防,委托专业力量制定实施整改方案,加快整改进度。对目前已停产停业整改或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全程跟踪,严把复产审核关。

其余各地要举一反三,将专项行动要求落实到本地区金属冶炼企业日常监管之中,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检查频次,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处罚相结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二)着力补齐短板,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要督促金属冶炼企业以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高温熔融金属、工业煤气、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为重点,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一是严格按照《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要求,规范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二是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规范并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所列高危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三是督促企业加大投入,一方面确保完成《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印发)要求的“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要求;一方面确保煤气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炉前控制室等重点岗位人员掌握相应安全技能和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回头看”行动。

各地要认真分析专项行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执法工作力度,解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要严格按照钢铁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对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对发现存在未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通过严格执法将专项行动要求在企业全面落实到位。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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