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非公路用卡车等);林业机械;工业企业材料装卸机械;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等。
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农业机械可不受禁用规定。
禁用范围、区域
● 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市区主城区内,东至白水东街、太焦铁路线,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南至白水街,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用区”。
●“禁用区”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pmax<37kw:≤0.80m-1;pmax≥37kw:≤0.50m-1;不能有可见烟)执行。
●“禁用区”以外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i类(2014年9月30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ⅱ类(2014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值标准执行。
编码登记
全市在用及新增、流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单位(所有人),施工作业前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及排气烟度检测等情况核实后编码登记。
管理要求
● 全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同时应加强机械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 对违反相关规定,使用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施工单位或机械所有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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