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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灏讯电缆连接器制造(常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5-12 09:33    94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0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灏讯电缆连接器制造(常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4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456号

当事人:灏讯电缆连接器制造(常州)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永路6号

法定代表人:drew nixon

海关代码:3204943360

当事人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连接器1800个,商品编号8536901900(退税率16%),总价fob 95076美元,报关单号为224420180002157297。经海关审核发现,上述出口货物的总价为9507.60美元,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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