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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预案》的通知
2024-05-11 20:27    1102 来源:中国·黑龙江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l.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2.2现场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条件与发布

3.2.3预警措施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3.3.3跨区域信息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ⅰ级、ⅱ级响应

4.1.2.2ⅲ级、ⅳ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组织协调

4.2.2应急监测

4.2.3现场处置

4.2.4安全防护

4.2.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4.3应急终止

4.3.1应急终止的条件

4.3.2应急终止的程序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5.2损害评估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6.3通信保障

6.4技术保障

6.5人员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7.2宣传

7.3培训

7.4演练

7.5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因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相关管理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因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涉核事故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l.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视情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设立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厅应急领导小组及组成部门职责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2现场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环境监测组、污染处置组、调查评估组、材料编写组、应急保障组、舆情引导组、应急专家组等现场工作组。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工作组职责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需要,由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省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后,现场工作组应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黑龙江省和可能影响黑龙江省的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级别,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3.2.2预警条件与发布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时,经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会商研判,向省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3.2.3预警措施

当发布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当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时,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通知有关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进入待命状态。

(2)应急准备。根据污染物性质、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扩散趋势等,确认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或下风向区域提出污染预警,并对预警级别确认;开展污染源排查,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件进展;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预警级别,调集事发地地方政府应急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舆论引导。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必要时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答疑。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厅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应当及时报请省政府终止预警,并根据情况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预警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组织相关责任部门于30分钟内立即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补报简要文字报告;同时报送生态环境部。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对污染物质、扩散路径、敏感目标、监测情况等关键信息的核报,并做好现场照片、视频和点位等基本信息的报送工作。

处理结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终报。

3.3.3跨区域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四级。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上报省政府,提出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工作组,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2ⅲ级、ⅳ级响应

ⅲ级、ⅳ级响应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厅应急领导小组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同时,调派专家技术组、污染处置组等现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响应措施

4.2.1组织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工作包括:

(1)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属地政府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建立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调度各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同时指定现场指挥人员,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各级、各专业环境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指导周边环境风险源单位开展风险管控工作。

(5)根据专家技术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口分布情况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各现场工作组根据预案分工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2.2应急监测

按照属地管理、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事件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监测预案,组织人员、调集应急监测设备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

初步判断为一般、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监测,当事发地不具备应急监测能力时,根据省厅的指令,省级监测机构给予相关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相邻地区环境监测力量予以支援。

初步判断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监测,当事发地不具备应急监测能力时,根据省厅指令,组织各方力量提供支援。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急监测终止等技术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执行。

4.2.3现场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相关应急人员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及时抵达集结地点,迅速做好应急准备。预案一旦启动,凡执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厅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挥,并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

充分利用应急物资储备或技术资源,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共同调查核实,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截污封堵、污染清除等工作,最大程度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现场工作组要与厅应急领导小组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报告有关信息。

4.2.4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要求。

4.2.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舆情引导组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的收集、处置、引导与监控,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发生重特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根据“5·24”(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要求,协助有关政府公开信息。

4.3应急终止

4.3.1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应当终止应急响应。

4.3.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厅应急领导小组综合分析各现场工作组的意见,建议启动响应的政府指挥机构终止应急。

(2)厅应急领导小组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现场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厅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指令和实际情况,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总结报告。

5.2损害评估

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5.3善后处置

厅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导并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或者继续实施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全省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申请费用,环境应急经费纳入省生态环境厅常年经费预算给予保障,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

6.2装备、物资保障

根据部门能力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应急处置设备、监察监测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等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准确掌握各市(地)物资信息储备情况,定期更新信息,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

6.3通信保障

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与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协调沟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环境应急相关岗位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4技术保障

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保障,持续优化相关系统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5人员保障

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全省应急监测队伍及社会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预案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当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能力,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7.1预案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2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环境应急法律法规和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7.3培训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7.4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本预案,适时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时修订。

7.5实施时间

来源:中国·黑龙江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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