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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法令办理
2024-05-11 11:27    7027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法令》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防止和削减农业机械事端,确保公民生命和产业安全,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推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法令》等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联系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出产、出售、运用、修补以及安全监督办理等活动,应当恪守本法令。

本法令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出产及其商品初加工等有关耕耘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应当遵从以人为本、防止为主、综合办理、确保安全、推进展开的准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归入政府安全出产方针查核,加大财务投入,将宣传教学、风险办理、查验查看、事端处置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工作所需经费归入财务预算,晋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安排详细担任农业机械的挂号、技能查验、操作证件核发、安全查看、事端处置、作废确定等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依照各自职责,一起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的有关工作。

城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明晰承当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依照规则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工作。

第二章 出产、出售和修补

第六条 鼓舞和撑持开发、出产、推行、运用领先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 省规范化主管部分应当会同省有关部分树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能当地规范系统。

第八条 在安排农业机械推行鉴守时,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对需求推行的农业机械做好安全判定,安全判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实验判定安排实施。

第九条 农业机械出产者应当树立健全质量确保操控系统,依照农业机械安全技能规范安排出产,在农业机械风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设备。

农业机械出产者应当对商品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的,应当附商品合格证、运用阐明书和标示安全警示象征。商品经查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售。

农业机械出产者应当树立商品出厂记载准则,出厂记载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 农业机械出售者应当查验商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或许认证象征。

农业机械出售者应当向购买者当面交验、试机,介绍商品运用方法和保护养护常识,阐明安全注意事项,开具出售发票,供给商品合格证和运用阐明书。

农业机械出售者应当树立出售记载准则,出售记载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出产者、出售者应当树立健全农业机械出售效劳系统,确保零配件供给,依法实施修补、替换、退货职责。

农业机械出产者、出售者因农业机械或许零配件质量问题给运用者、别人人身产业形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抵偿。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出产者、出售者发现其出产、出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规划、制作等缺点,能够对人身产业安全形成危害的,出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出售者应当当即中止出售并帮忙出产者召回。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发现农业机械能够存在规划、制作等缺点的,应当及时告诉农业机械出产者、出售者查询处置,并通报当地质量监督部分和工商行政办理部分。

对实施召回的缺点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出产者应当及时采纳批改或许弥补标识、修补、替换、退货等方法消除缺点。农业机械出产者应当承当消除缺点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点农业机械的费用。

对不召回缺点农业机械的,省质量监督部分应当责令出产者召回,省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应当责令出售者中止出售;拒不召回的,由省质量监督部分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布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化展开需求,扶持综合性、区域性农业机械修补中心建造,鼓舞、撑持和引导农业机械协作经济安排展开农业机械修补效劳。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修补运营应当契合国家规则的条件,获得相应的农业机械修补技能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挂号手续。

农业机械修补运营者应当恪守有关的安全技能规范和修补质量确保期的规则,在核准的修补等级规模内展开业务,确保修补质量;发现修补的农业机械存在其他安全风险的,应当奉告送修人。

农业机械修补运营者应当填写修补记载,修补记载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运用前,其所有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地点地县(市、区)、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请求挂号。对无挂车手扶式拖拉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能够自动进行实地挂号,城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合作。

教练、考试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挂号、安全技能查验由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担任。

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应当在指定方位悬挂车牌,坚持明晰、完好,不得成心遮挡、污损。

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应当依法办理拖拉机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定心保),设备反光标识,其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扩大的商标。

联合收割机、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的证书、车牌不得转借、涂抹、假造和变造。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对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农业机械实施免费实地安全查验,对农业机械加强安全查看,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学,履行安全出产职责。免费实地安全查验方法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拟定。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的安全查验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查验为每年一次,逾期未参与安全查验的,由挂号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告诉其所有人参与安全查验。接连三年未参与安全查验的,由挂号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布告刊出其证书、车牌。

第十八条 制止改装、拆开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设备,制止运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九条 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应当采纳由财务给予农业机械稳妥费补助等方法,撑持展开农业机械稳妥。

鼓舞和撑持农业机械所有人、运营者或许操作人员依法树立农业机械安全合作安排,完善救助机制,下降出产运营风险。

第二十条 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农业机械到达国家规则的作废条件的,应当中止运用,予以作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应当树立农业机械作废经济抵偿准则,对农民和农业出产运营安排作废农业机械给予财务补助。详细方法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拟定。

第四章 操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请求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经过训练后,应当经居处地县(市、区)、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考试合格,收取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教练员、考试员的农业机械操作证件核发,由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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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用期为六年;有用期满,操作人员能够向原发证机关请求续展。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七十周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刊出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工作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工作时,应当恪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操作、修补人员和其他农业机械技能人员,能够参与农业机械化技能训练安排专业岗位训练,请求工作技能判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工作资格证书。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国家规则发布专业岗位的详细规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操作、修补人员和其他农业机械技能人员的工作技能训练和工作技能判定工作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驾驭训练实施社会化。拖拉机驾驭训练安排应当具有国家规则的与其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人员、规章准则等条件,获得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颁布的驾驭训练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有关训练活动。

第二十七条 当地各级公民政府以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等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令、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学,撑持、辅导底层和农业机械效劳安排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学,进步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信息渠道,完善信息收集、收拾、发布准则,为农业机械从业人员供给信息效劳。

第五章 监督查看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工作、搬运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查看。

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应当加强对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督查看,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树立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交通安全违法行动查办的协作机制。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供给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挂号、查验以及有关操作证件发放的信息,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应当及时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供给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在路途上发作的交通事端以及交通违法信息,实施信息同享。交通违法行动未处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对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不予经过安全查验。

第三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法令人员在安全监督查看和安全查验中发现事端风险的,应当奉告其所有人中止运用并及时扫除风险。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法令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督查看时,被监督查看的单位和自己应当合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理法令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查看时,应当佩带一致象征,出示行政法令证件。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进步安全监督办理能力,配备相应法令配备。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查看、事端勘查办置、应急救援的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一致标识。

第三十二条 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法令行动的监督和辅导。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发布告发、投诉电话,盲目承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事端处置

第三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担任本辖区农业机械事端职责的确定和调停处置。可是,农业机械在路途上发作的交通事端,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处置;拖拉机在路途以外通行时发作的事端,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接到报案的,参照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处置。

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事端应当由两名以上农业机械事端处置人员处置;无人员伤亡或许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下的农业机械事端,能够由一名农业机械事端处置人员处置。

第三十五条 发作农业机械事端后妄图逃逸、对存在严重事端风险的农业机械拒不中止工作或许搬运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能够扣押有关农业机械以及证书、车牌、操作证件,并当场出具凭据,奉告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承受处置。

农业机械事端处置完毕或许农业机械事端闯祸方供给担保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及时交还扣押的农业机械以及证书、车牌、操作证件。

当事人逾期不承受处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对扣押的农业机械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 发作农业机械事端,形成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治。

农业机械在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员伤亡,契合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运用规则的,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担任告诉省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办理人垫支所受理的事端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帮忙救助基金办理人向事端职责人追偿。

农业机械在路途以外通行时发作事端形成人员伤亡,契合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运用规则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担任告诉省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办理人垫支所受理的事端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帮忙救助基金办理人向事端职责人追偿。

第七章 法令职责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则,未依照规则保管修补记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则,转借、涂抹、假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的证书、车牌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收缴转借、涂抹、假造、变造的证书、车牌,对违法行动人予以批判教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八条规则,改装、拆开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设备,或许运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其他有关部分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法令所称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产业安全能够形成危害的农业机械,包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微耕机等。

第四十二条 本法令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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