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榜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揭露遴选投资者的布告
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受理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对鞍山榜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鞍一工”)提出的重整请求,并指定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依据管理人延聘的中介机构对鞍一工的开始审计及评价状况,鞍一工已无才能经过本身完结重整,亟待引进投资者供给偿债资金。为此,管理人现向社会揭露遴选依据重整方案受让鞍一工整体股东无偿让渡股份的投资者,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1、投资者应为依据我国法令建立并依法存续的公司法人或合伙公司;
2、投资者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3、投资者应有才能依照评价机构对鞍一工股东让渡股份的评价值受让该等股份。
二、招标保证金
投资者请求参加鞍一工重整的保证金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拟请求参加鞍一工重整的招标人最迟于2015年4月23日16:00前将招标保证金汇入管理人指定的下述账户。未按规则交纳保证金的,招标人主动损失竞标资历。
账户称号:鞍山市立兴国有财物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7200000004590459
开 户 行:鞍山银行立山支行
管理人将于依照相应程序断定投资者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未中标投资者的保证金予以返还;中标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的处置方法另行断定。
三、招标人应最迟于2015年4月24日16∶00前将营业执照、证实其契合投资者基本要求的有关证实文件递交至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红旗路30号鞍山榜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四、管理人将依据投资者报名状况经过协议或竞争性商洽或揭露竞标方法断定投资者。
鞍山榜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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