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8个代表牲畜、家禽及禽畜产品生产商、加工商及出口商的业界协会于10月初向美国农业部长韦锡克(tomvilsack)发出联署信,要求农业部尽快发出最终规则,允许输入来自中国内地的加工禽类产品,条件是该等产品须在认可设施加工,而所使用的禽鸟须由其他合资格对美国出口禽类产品国家的认可屠宰设施屠宰。不过,美国6个消费者权益团体亦去信韦锡克,要求该部必须“小心及谨慎”处理有关问题。
在中国内地屠宰的家禽产品现时不得向美国出口。早于2006年4月,美国农业部属下食品安全检验局曾发布最终规则,准许中国内地的加工家禽产品出口至美国,条件是这些产品必须于认可屠房屠宰,有关屠房位于有资格对美国出口家禽的其他国家内,而为产品进行加工工序的设施必须获得认可;此外,这些家禽产品必须于美国入境港口再受检查,以防出现运输损坏、标签、适当认证、一般情况、准确数量、缺陷及微生物污染等问题。后来美国国会通过法例,阻止食品安全检验局实施上述规则。不过,国会议员已于2009年秋天同意废除这项法例,但要求农业部作出以下承诺:
.对于中国提出向美国出口禽类或禽类产品的申请,不会提供任何优待;
.对中国内地设施发出认证,证明其合资格对美国出口禽类产品前,须先审核视察制度,并派员视察有关屠宰及加工设施、化验所及其他管制程序,之后每年至少1次再到现场视察;
.显着提升进境口岸的重检水平;
.与其他输入中国内地禽类产品的国家建立正式和快捷的资料共用系统;
.向参众两院拨款委员会汇报有否颁布或实施任何禽类产品检查规定,允许中国内地向美国出口禽鸟或禽类产品;
.美国农业部完成新的实地视察报告后,须于30天内公布。若有关视察是用以决定中国的禽类及禽类产品检查制度是否达到美国的卫生保护水平,则须在发出任何裁决通知前30天公布视察报告;
.若获认可对美国出口禽鸟或禽类产品的中国内地设施超过10家,即须开列名单并通知参众两院拨款委员会。
来源:国际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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