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提“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成为中央指导再保险工作的重要信号。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是以商业再保险市场为主,仍处于探索阶段,可以通过借鉴国际成熟的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农业保险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进行深入探讨。
为此,笔者着重对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主要情况进行了了解。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在抵御农业大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其30年的运行期间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和缺陷,经历了历次重大的修订(包括最近一次2010年的修订),所积累的经验颇有参考价值。
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由美国联邦政府建立。政府通过其自身设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向经营农业保险的直接保险公司提供成本相对低廉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保障。超出范围的自留部分,由直保公司通过商业再保险市场自行安排再保。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直保公司的再保险保障的安排方案必须遵循双方签订的《标准再保险协议》(standard reinsurance agreement),这也成为了其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核心环节。《标准再保险协议》是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依据《联邦农业改革法案》制定,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每年开展业务之前,必须提交农作物保险计划,说明它要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品种类别、投放规模,并遵照依法、合规执行,并据此提供再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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