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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高风险食品应主动投保
2024-05-06 17:29    7882 

因为外出就餐而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就赔偿问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扯皮不断?近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作出相关规定。

连锁经营食品企业可集中统一投保

征求意见稿指出,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根据《上海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高风险食品包括食用植物油、肉制品、乳制品、预包装冷藏膳食、冷冻饮品、生食水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即食蔬果、保健食品;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现制现售即食食品、大型以上饭店、规模以上连锁餐饮企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鼓励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投保模式则采用集中投保与分散投保、线上投保与线下投保相结合的投保模式。连锁经营食品企业、食品集团等可以集中统一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由行业组织等集中统一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人可以组成共保体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业务。

新成立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已成立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人依法订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周期为1年。保险合同期满前30日,投保人可以与保险人续保。

收齐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即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财产损失,即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事件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不过,有些情形保险人则不予赔偿: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损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鼓励保险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保险中介服务。

保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勘查、定损和责任认定,核定被保险人提出的食品安全损害、损失赔偿请求,并及时赔偿保险金。对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应当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因投保企业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和损失,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保险人应当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赔偿费用。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齐索赔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程序,特殊情况可以延长,鉴定时限除外。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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