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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窖馒头店”老板为何公开道歉
2024-05-06 14:45    2087 

“我们夫妻二人经营老窖馒头店,为了使窖条、馒头口感更好,使用含铝香甜泡打粉制造窖条、馒头,该行为已触犯了刑律,也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诚恳地向社会公众表示歉意,在此公开赔礼道歉……”近日,一封由“铝包子”案被告写下的公开道歉书刊登在如皋市当地媒体上。

2014年以来,南通市如东县的纪某、薛某夫妇,在如皋市一居民小区附近租了一间店面,主要经营老窖馒头。丈夫纪某负责做,妻子薛某打下手。馒头店生意一直很好,尤其是年底,前来加工馒头的人更是络绎不绝。2017年12月8日,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早餐店(摊点)发放内容为“禁止在制作包子、馒头时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等事项的《餐饮、食品行业告知书》,纪某在《告知书》上签了字。

2018年1月底,如皋市检察院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市的早餐店(摊点)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在制作包子、馒头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添加含铝的香甜泡打粉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对该店窖条抽样检测,窖条中铝残留量为23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皋市检察院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犯罪线索。2018年3月9日,如皋市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19日,该案移送至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皋市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部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双管齐下,从刑事、民事两方面打击犯罪。经审查,从2016年10月起,纪某、薛某为使其加工的窖条、馒头外观更好看、口感更松软,便在加工过程中添加了含铝的香甜泡打粉。二人在被告知现制现售的包子不得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后,仍于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31日间,使用含铝香甜泡打粉制作包子并销售给众多消费者,销售得款9720余元。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8月20日,如皋市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双重身份,依法对纪某、薛某二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十倍惩罚性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起初,纪某、薛某对其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深,拒绝赔偿。办案检察官一方面认真审查犯罪事实,力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另一方面,从法律、经营、做人等多个角度释法说理,使其明白食品安全、诚信经营、遵纪守法的重要性。经释法说理,纪某、薛某均表示认罪悔罪,愿意赔偿,当庭缴纳了十倍赔偿款97200元。2018年10月10日,如皋市法院判决被告人纪某、薛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二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民事公益赔偿部分,二人向如皋市检察院缴付赔偿款人民币97200元,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如皋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亦表示认罪认罚。

2018年10月15日,纪某、薛某在《如皋日报》上公开致歉。“谢谢检察官,我会吸取这次教训的!”10月31日,承办检察官收到来自纪某的短信,虽然只有短短一句话,却表达了被告人发自内心的认罪悔罪,也饱含着对检察官的敬重。“该案是南通市食品安全领域‘铝包子’系列公益诉讼缴纳最大数额惩罚性赔偿金的个案,通过判刑、罚款、从业禁止、公开道歉等惩罚手段,希望达到警醒食品经营者时刻遵纪守法、确保安全经营食品的目的。下一步,将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加大食品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期待。”该院生态环境检察部负责人表示。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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