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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现首例食品行业禁入案例 3人食安犯罪被列黑名单
2024-05-06 12:29    8679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但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全面排查决定,蔡某塔、洪某团、蔡某古等3人不得再从事食品行业!这是厦门首例食品行业禁入案例。

去年已被判刑

今年仍在“经营”

去年,蔡某塔因在湿面中非法添加硼砂进行销售,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但今年3月,翔安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蔡某塔经营的面制品销售摊的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仍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给辖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这一情况与“最严禁止令”明显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翔安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及时掌握上述人员刑事判决情况,于是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建议其依法核实处理,并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违反从业禁止情形开展全面排查。

全面排查又发现两人

一起被列入“黑名单”

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告知函后,立刻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开展食品安全行业从业禁止专项整治,在全区范围进行排查。

执法人员发现,蔡某塔这种情况并非个例。还有两名被判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仍在从事食品行业。执法人员立即督促其注销相关资质,并将其列入食品行业禁止从业人员名单,限制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据了解,洪某团曾因在湿面中非法添加硼砂进行销售,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蔡某古曾因在肉摊中专门销售“烂猪”“残猪”“尾猪”等生长发育有问题的生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职能,形成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力,共同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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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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