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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一袋麻花,赔了1200元 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2024-05-06 11:41    9676 

因在超市购买的一袋麻花过了保质期,消费者陈先生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经济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2000余元。昨天,经如皋市人民法院白蒲人民法庭调解,白蒲镇某超市一次性赔偿原告陈先生经济赔偿金等损失1200元。

今年4月8日,陈先生花24.8元在白蒲镇某超市购买了一袋王江囡网红麻花。“这种麻花我以前买过多次,但这次明显没有以往的香脆,味道也不太对。”吃了大半袋后,陈先生下意识地拿起食品包装袋一看,只见上面赫然标着麻花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6日,保质期为120天。也就是说,他购买的麻花已经过期20多天了。

当陈先生拿着还未吃完的麻花去超市理论时,超市营业员却说,附近的小店都有该包装的麻花卖,这一袋不一定就是他们店里卖出的。于是,陈先生又出示了在该店购物的小票。见推脱不过去,营业员又说,他们此前已发现麻花过期,只是销售人员没能及时下架,并表示可以全额退款。对这样的处理方式,陈先生并不满意,他又向超市负责人投诉,要求退回购货款、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超市负责人认为他的要价太高,不同意协商解决此事。多次索赔无果后,陈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主张超市应退还24.8元购物款,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000元及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质期是消费者判断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最直接的依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法律明令禁止。《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未尽到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注意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小超市常常因为管理不善没有定期清理过期食品,容易导致该类纠纷的发生。本案为小超市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敲响了警钟。”案件承办法官肖剑飞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要妥善保存好购物小票,最好能对商家的相同商品拍照取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索赔。作者: 覃杰 王玮丽 古林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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