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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网售餐饮须有实体店食品摊也得有证经营
2024-05-06 11:35    4424 

生活报6月29日讯 28日,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小作坊食品摊也得有证经营

凭食品生产经营核准证入网经营

《条例》在建立最严谨的标准方面,增加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内容;在实施最严格的监管方面,增加了重点环节检验检测项目和餐饮配送服务以及餐厨废弃物投放要求;在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方面,对新规定的违法行为,均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增加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条款;在坚持最严肃的问责方面,增加了关于责任约谈的相关内容。

同时,对于“三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入网经营,删除了提供入网餐饮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经营凭食品生产经营核准证入网经营。针对“外卖”行业的“黑作坊”“黑加工点”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在要求具有实体经营门店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网销食品应当达到实体经营门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标准。此外,对“三小”单独设定了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严厉处罚。

《条例》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了规定。细化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公共服务平台的内容,鼓励和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或者自建质量追溯平台,推动实现食用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此外,要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餐饮配送要包装严密加贴封签

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

学校(含托幼机构)和养老机构应当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保证购进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推行“明厨亮灶”,接受监督,保障用餐安全。学校(含托幼机构)和养老机构食堂,每餐食品成品应按相关要求留样,并保存记录。

餐饮配送(含从事网络订餐配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盛放食品的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送餐包、箱等配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定期清洁、消毒;送餐时应当有防止灰尘、雨水、蚊蝇等污染食品的措施;配送高危易腐食品应当冷藏配送,并与热食类食品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包装应当严密,通过加贴封签或者其他方式,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在容器、包装或者随附单据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

应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核准证

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核准证,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核准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关注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关注的;生产经营过程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采取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决定采取责任约谈的,应当提前两日通知到被约谈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责任约谈或未按照约谈要求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油脂为原料加工食品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或用其处理食品的;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生产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的。

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公示相关信息

逾期不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自建网站食品经营者、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者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入网餐饮服务不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或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达到实体经营门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标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不具有实体门店,或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达到实体经营门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两千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两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被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公示食品生产经营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核准证。

来源:生活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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