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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大于天 利欲熏心触刑法
2024-05-05 22:35    1441 

在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食物。在提倡绿色食品、健康食品的今天,还是有些食品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大大增加了我们对这一国之根本的关注和担忧。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类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食品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而在陕西省商洛市的洛南县,日前就发生了这样的事例。

2014年2月5日,被告人王乙、王丙合伙从山东省巨野县购买33只山羊(各为17只和16只),购回后山羊即患病并陆续有病死现象。2月19日,二人将病羊血液采集后送往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诊断。当日和20日,该县和商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到二王住地对患病的存羊进行会诊,诊断为疑似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并告知王乙羊已感染传染病,病死羊要无害化处理,活羊封存,死羊深埋,不得食用,不得买卖,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让王乙转告王丙。二王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同时,为了减少损失,2月24日,王丙将3只病羊卖给王甲后获款600元,2月25日,王乙将3只死羊、7只病羊卖给王甲后获款500元。王甲明知二王出售的山羊系病羊和死羊仍予以收购并宰杀待售,先后雇人在其租住院落内宰杀病羊10只、死羊10只,并将宰杀的其中3只羊肉折抵雇人工资。

上述被告人王乙、王丙明知山羊已患传染病或系患病死亡,且动物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已告知其不得买卖而仍予以出售,王甲明知二王销售的山羊系患传染病或系患病死亡,仍予以收购并宰杀出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洛南县检察院及时受理并审查了该起案件,于日前向该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等待三王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发生这样的食品安全案件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目前特殊条件下多方社会经济道德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过去,在生产销售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治理整顿中没有做到法治化、制度化,而是“救火式”的治理,哪里发生问题治哪里,事情过后“刀枪入库,马放南山”。因而知假售假、制假售假屡治不绝、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他们利用当前法律的盲点和漏洞,利欲熏心,不顾法律和道义,明知故犯,践踏法律,危害大众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安全。作为法律的制定者要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法制,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更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防患于未然,作为政法部门要加大惩治和震慑力度,以共同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

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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