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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译”成生产日 进口年糕过期3个月还在卖
2024-05-05 17:46    4160 

当前,不少消费者对进口食品情有独钟,认为既“洋气”又安全,但在选购这些产品时,是否真的看懂了标注在商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近日,无锡消费者阎某在购买一款韩国进口年糕时发现,包装袋上的韩文明明标注的是到期日,而中文翻译却是生产日期。为此,阎某将超市方告上了无锡崇安法院,要求对方“退一赔十”。夏倩 薛晟

今年2月11日,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15袋韩国进口年糕,共花费308.5元。回家后,略懂韩文的阎某想查看一下生产日期,便将外包装上的中文标签轻轻揭下,谁知一看吓一跳,韩文标注的“保质期载于封口处”,被中文翻译成了“生产日见包装上端封口处”,而该日期为2013年11月8日。

“早已过期3个多月的食品,超市却还在销售。”阎某恼火地表示,如果自己不懂韩文,这些年糕不就下肚了吗?阎某认为,超市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过期食品,应当退还购物款,并承担10倍赔偿。

对此,超市方解释称,作为零售商,对生产日期的基本审查义务肯定是尽了最大能力,保证食品安全。但供货商在食品包装上贴的中文标签显示该食品未过保质期,其出售该食品时并不知道已过保质期,不是故意而为,不应承担赔偿十倍价款的责任。

日前,经无锡崇安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年糕的韩文标注保质期载于包装封口处,均为2013年11月8日。但该食品所贴中文标识均载明:生产日见包装上端封口处,保质期6个月。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过了保质期的食品,有义务检验食品是否合格并如实记录保质期,及时清理过了保质期的食品,被告应当知道该规定。

对此,法院认为超市并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销售将保质期作为生产日期的过期食品,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阎某依法有权要求超市方赔偿价款损失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超市方返还阎某价款308.50元,并支付阎某赔偿金3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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