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鱼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维护公共水域生态平衡,全力推进“五水共治”行动,努力保护渔业资源,着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捕鱼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捕捞量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
(三)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非法捕鱼行为进行举报。
特此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渔业渔政管理总站)
来源:中国水产养殖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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