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12月19日,卫生部发布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护公众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是落实《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食品安全标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自身权益,增强食品安全信心;有利于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标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食品安全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采取科学合理、快捷有效的形式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
二、食品安全标准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职责主动公开以下食品安全标准信息: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
(三)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四)食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文本。
(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材料。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
三、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方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便于公众知晓的原则,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食品安全标准信息:
(一)本部门网站、部门微博客、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方式。
(二)公告、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编印资料等。
(三)食品安全宣传周、开放日等重大食品安全宣教活动。
(四)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
(五)“12320”卫生热线电话。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
四、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
来源: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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