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胡某于2013年9月10日在市和平区一家饭店请客吃饭。其间,胡某点了两瓶52度五粮液白酒。据胡某称,饮酒之后,有两位客人感觉身体不适,遂到医院检查,医生说是酒精中毒,并怀疑喝了假酒。而后,胡某找到该饭店,就此事进行交涉,并抄下了两瓶五粮液白酒的编号。因协商不成,胡某向工商部门投诉,经鉴定证实上述两瓶白酒均为假酒。为此,胡某诉至法院,要求饭店方返还其购酒款3360元;赔偿经济损失150元;并支付赔偿金3.36万元。
法庭上,被告饭店辩称,本案诉讼主体有问题,涉案餐厅是北京某餐饮公司经营的,其与该公司是租赁关系。此外,其饭店不卖这种白酒,原告提出后,其员工去楼下一家烟酒超市买了这种酒,酒并不是其饭店的。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即被告是否为对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责任的适格主体。由于餐厅的坐落地点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内,且餐费发票的收款单位为被告,就餐者无从知悉被告与餐厅实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其该抗辩意见不能对抗就餐的消费者,餐厅实际经营者对外的权利和义务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后可依据其与经营者之间的约定另行解决。所以,被告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责任的适格主体。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二,即原告是否享有获得被告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酒类经营中遵守了相关管理规定,在涉案五粮液酒被鉴定为仿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情况下,应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原告提供的预结单中显示了被告已向原告售卖了涉案的两瓶五粮液酒,故被告以涉案五粮液不是餐厅的酒而是其从烟酒店购置的抗辩陈述,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对此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酒款3360元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3.36万元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案外人150元医疗费用的请求,不属于本案涉讼解决的范畴,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来源:食品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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