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党在江门市蓬江区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店内,使用“明矾”、“氯化钙”、“魔芋粉料”等材料生产“魔芋粉”并予以销售。同年7月17日,市工商局蓬江分局将该店查处,现场扣押到“魔芋粉”100市斤、“明矾”51.85市斤、“氯化钙”25市斤、“魔芋粉料”15市斤。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认定,涉案“魔芋粉”二氧化硫、铝的残留量都超标。
了解到,被告人李某党因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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