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吴某知道结果后不知道该庆幸还是后悔,后悔的是,费尽心机偷了四瓶酒便被以盗窃罪起诉;庆幸的是,这四瓶酒都是假酒,总价值仅228元。
今天上午,怀柔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吴某今年35岁,安徽人。2013年3月,吴某趁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李某地下室中茅台、五粮液、xo、芝华士等酒各一瓶,经鉴定均为假货,总价值228元。公诉机关以吴某涉嫌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在大家的印象中,小偷只偷了几百块钱,一般只给予行政处罚,为何吴某所偷4瓶酒价值仅228元,还能上升到刑罚的高度?
如果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这个盗窃案值确实较低,构不上定罪标准。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介绍说,各地以前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不一,像北京规定的是1000元以上,上海规定的是2000元以上。但是,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3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该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惟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同样是假酒,在不同的案件中,其价值的认定却是不一样的。
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团伙销售假洋酒案件中,涉案假酒被鉴定价值190余万元。被告人认为远远超过假酒的实际价值。不过,公诉人认为,假洋酒经过倒卖,最终流向酒吧、夜店、ktv等消费场所,消费者是按照真酒价格来消费的,所以在对假酒类案件的犯罪数额进行认定时,应当按照真酒的市场中间价认定制售假酒的犯罪数额。
来源:食品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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