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粮食局、农发行,省农垦总局及其各管理局粮食局,中储粮各直属库,各收储库点:
为贯彻国家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购销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13号)要求,方便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各收储库点了解并执行国家水稻最低收购价具体政策,有效开展好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现将《黑龙江省2013年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掌握和认真宣传政策,严格执行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落实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切实做到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水稻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要督促指导各收储库点将收购时限、质价政策、收购纪律等主要内容,在库区显著位置张榜公告,并接受咨询和监督。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确保国家惠农政策家喻户晓、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2013年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183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工作,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2013年度国家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政策执行期限
黑龙江省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月31日。在收购期内,挂牌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水稻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二、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来源:黑龙江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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