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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成立大会日程
2024-05-05 04:10    5126 

山东省“胶东刺参”质量保障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山东省“胶东刺参”质量保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山东省渔业协会管理,由山东省境内20家刺参骨干企业发起成立的合作组织。

第二条 “胶东刺参”是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刺参专用商标,持有人为山东省渔业协会。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提升“胶东刺参”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弘扬发展山东省刺参产业和文化。

第四条 联盟由山东省渔业协会联合胶东地区重点骨干刺参经营企业发起设立,并作为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后续成员的加盟由联盟理事会决定。

第五条 联盟接受省渔业行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胶东刺参”商标的推广、使用和品牌培植工作,并建立科学规范的自律管理运营机制。

第二章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与除名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成为联盟成员:

1、在胶东区域登记注册的刺参增养殖、加工、营销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2、在胶东区域登记注册、从事以胶东地产刺参为原料的加工及销售一体的企业;

3、在本省范围登记注册、经营在前款企业贴标生产产品德营销企业。

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或近三年有质量、诚信经营不良记录的企业不能加入联盟。

第七条 加盟程序:

1、企业问联盟递交申请;

2、联盟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理事会表决通过;

4、办理加盟手续;

5、发布加盟公告。

第八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需向理事会提交书面退盟报告,秘书处审核无误后报告理事会,办理退盟手续井发布退盟公告。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联盟理事会表决,做出联盟除名决定,办理除名手续并公告。

1、不遵守联盟章程,不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的;

2、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给联盟造成重大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

3、不遵守行业道德,在业内声誉极差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联盟成员除名后,10日内交回联盟成员证书、匾牌和发给的商标标识;除名后五年内不受理重新加入本联盟申请。

第三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 联盟成员权利:

1、有权参与联盟重大事务的研究决策;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品牌宣传、推介等活动;

3、有权使用“胶东刺参”商标;

4、优先在“中国水产商务网站”进行品牌推广、企业宣传。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维护联盟和“胶东刺参”商标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3、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

严格的质量控制自律制度;

4、分担联盟的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及地址,应及时向秘

书处提交书面报告,以便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胶东刺参”商标许可使用范国

第十三条 “胶东刺参”商标产品生产范围限定在胶东区域自然海区采捕的野生刺参、底播增殖刺参及大水面围塘非投放人工饵料方式生态生产的刺参;

第十四条“胶东刺参”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品种为干制、盐渍、即食等保持刺参基本形态的产;

第十五条“胶东刺参”商标只许可联盟成员使用;

第十六条“胶东刺参”商标许可使用主体为联盟成员的主打品牌。

第十七条使用“胶东刺参”商标的商品定位为中高档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五章商标标识管理

第十八条 “胶东刺参”品牌商标由联盟秘书处统一印制、发放。

第十九条 “胶东刺参”商标标识实行发放登记管理和可追溯制度,根据联盟企业实际生产规模进行编号分段发放。

第二十条 获准使用“胶东刺参”品牌商标的企业可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使用“胶东刺参”商标标识。

第二十一条 “胶东刺参”商标标识与企业商标标识并排、列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联盟每年定期组织商标使用管理方面的检查。

第六章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施生态生产方式,不使用违禁药物,确保原料生态安全;加工过程中绝不违规使用添加剂,不添加任何糖类、胶类灯杂质。

第二十四条 原料生产环节,实行自有生产基地或协议生态基地备案制度,将基地情况向省渔业协会秘书处进行备案;加工环节,对检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不加工、不出厂。

第二十五条 联盟成员应加强其“胶东刺参”贴牌产品的防伪监管,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维护产品品牌质量,为“胶东刺参”品牌产品提供安全可靠的质量保障。

第二十六条联盟成员应加大产品的自检自查力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绝不采捕,不加工和不销售,同时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联盟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加强流通环节“胶东刺参”贴牌产品的质量监控,结合国家、省下达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对联盟成员产品实行定期强制性抽检。

第七章联盟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八条联盟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发起设立单位提名,联盟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联盟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修改联盟章程、制度;

2、任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审议、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除名;

4、审议、批准联盟重大活动;

5、组织开展“胶东刺参”商标的推广使用,拓展胶东刺参市场。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联盟签署有关文件、协议等。

第三十二条联盟秘书处设在山东省渔业协会,负责办理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联盟活动经费按照实际需要,由成员单位共同分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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